|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。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協會活動,視為自動退會。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、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: (一)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; (二) 選舉和罷免理事; (三)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 (四) 決定終止事宜; (五)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 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 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 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 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 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 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 (八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 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 (十)制定協會工作計劃; (十一)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 |